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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落实利好三细则
源自:股天下 时间:2008-8-28 9:15:23

 监管部门手中可打的牌已经很少了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已由中国证监会于昨日正式发布并实施。此项决定将上市公司大股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由事前调整到了事后,此举将有利于目前已有增持计划的大股东提前启动增持行为。
  与此同时,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交易所将于近期发布相关业务细则,从信息披露、敏感期禁售制度和技术三个方面提高增持行为的透明度,加强事后监管。
  松 |
  大股东增持可先斩后奏
  新的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将"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这种情况下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
  也就是说,曾在8月6日发布公告,拟以不超过3亿元资金、不高于16元/股的价格增持子公司张江高科(行情 论坛 资讯)的上海张江集团,现在可以先增持、再拿豁免要约的批文了。
  "此条例已在4月份便已审议通过,选择此时此刻正式推出,相信证监会是为了运用市场力量挽救信心。"有市场人士认为,此次《收购办法》的修订,意义不在于法规本身的操作层面,而在于证监会传递出的信号,《收购办法》的修订与上次《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紧急出台的背景都和当前的"弱市"有关,"市场走势均失控,而监管部门手中可打的牌已经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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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保障严督信批
  在正式发布修订办法的同时,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交易所近期还将发布业务细则。
  在信息披露方面,细则将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行为发生的首次,或增持行为达到总股本的1%时,履行披露义务。在披露此次增持行为的同时,还需要将披露后续的增持计划。
  同时细则将进一步强化敏感期的禁售制度。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业绩预告,或重大敏感信息披露期间,控股股东不能进行增持。
  技术保障上,交易所将通过利用技术对增持过限行为进行及时监管。例如,当增持行为超过1%,或在12个月内增持总量超过2%时,将通过技术保证上市公司在出现上述情况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对过限行为进行监管。同时,为了防范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出现,交易所监察系统将设置相应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
  "关键还是在防止知情者利用信息优势来进行市场操纵之目的,遏制内幕交易。"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指出,从证监会维稳的态度来看,算得上是个利好。
  上述市场人士也从操作层面上指出,在弱市中经常会有大股东先放豪言用多少多少钱来增持自家股票,"而往往实际增持数量还不到事先说的一半。问他,他会告诉你'我说的是不超过'、'不低于',这种情况在以往的历史中屡见不鲜。"
  延伸新闻
  分红税"一直在与相关部门沟通"
  此外,关于最近呼声颇高的调整红利税的问题,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一直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也只是沟通而已。"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歧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取消分红税是税务部门的事,证监会没有这个权力。当然如果能取消红利税的话算是个极大的利好,有利于培养长期投资者,使投资者能从公司内部得到真正的回报。"
  针对有媒体报道"8月20日到22日的三个交易日,沪深两市大宗交易出现23宗共涉及15只股票,交易股票数量高达12998万股,而交易额更是高达近12亿元",证监会昨日也给予了驳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媒体统计的数据中,既包括股改限售股,也包括新老划断后的IPO限售股,还包括原本即在大宗系统交易的股份。以此口径的统计得出二次发售"细则尚未出台……使大小非股东噤若寒蝉,捷足先逃"的结论显然不够适当。
  此外,上述负责人同时提醒投资者防范网络非法证券咨询活动,防止上当受骗。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这类非法证券咨询活动诱惑力较强,往往以较高的安全性为幌子,引诱投资者接受其非法咨询活动。
  该负责人表示,近期接有关方面反映,在一些互联网站贴吧、股吧、财经吧中,发现了一些非法证券咨询活动,这类活动有5个特点:一是以网络为媒介,隐蔽性较强;二是均号称所属机构很有实力,操作经验丰富;三是宣称机构或股票操作者人脉丰厚,能够得到可靠的内幕消息;四是保证投资者可在短期内活动一定收益;五是宣称赚钱之前不收分文,赚钱之后按净利与投资者分成。(东方早报 记者 陆玲 忻尚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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